我国古代的社会组织单位:保甲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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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的社会组织单位:保甲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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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

 旧时代统治者通过户籍编制来统治人民的制度。
  若干家编作一甲,若干甲编作一保。保设保长,甲设甲长
 以便统治者对人民实行层层管制。
 保甲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时代长期延续的一种社会统制手段,它的最本质特征是以“户”(家庭)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而不同于西方的以个人为单位。儒家的政治学说是把国家关系和宗法关系融合为一,家族观念被纳入君统观念之中。因之,便有了汉代的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百家为“里”;唐的四家为“邻”,五邻为“保”,百户为“里”,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提出了十户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元朝又出现了“甲”,以二十户为一甲,设甲生。至清,终于形成了与民国时期十进位的保甲制极为相似的“牌甲制”,以10户为1牌,10牌为1甲,10甲为1保,由此建立起了封建皇朝对全国的严密控制。
  民国成立之初,由于受西方以个人为社会组织单位的政治观的影响,废弃了保甲制度。但地方实力派在自己所控制的地区内,仍实行着相类似的制度,如广东的“牌、甲制”,广西的“村、甲制”、云南的“团、甲制”,北方不少省份的“闾、邻制”等。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县组织法》中规定区以下每百户为乡(镇),乡镇以下每25户为间,闾以下每5户为邻。以上是对民国保甲制度实行以前社会组织情况的简要回顾。
 民国保甲制度提出于国民党对工农红军进行军事“围剿”之时,蒋介石以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身份督师江西,认为“剿”共不力的原因之一是民众不支持政府。于是在“剿匪总司令部”所属党务委员会内专门设立了地方自卫处,研究保甲制度,草拟法规,先在江西试行。1931年6月,蒋介石划定江西修水等43县编组保甲,将原有闾邻等自治组织一律撤销。次年,以蒋介石兼总司令的鄂豫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颁布《剿匪区年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规定10户为甲,10甲为保,联保连坐。1934年,国民党“中政会”第432次会议议决由行政院通令各省市切实办理地方保甲,据此,行政院子同年12月通知各省,普遍实行保甲制度。于是,保甲制度便由“剿匪”区推向全国。
 保甲制的具体法规曾有过多次修订。立法院曾于1936年9月制订保甲条例42条,1937年7月2日又修正为40条,但均未公布。抗战发生,军事委员会委员长重庆行营厘订整理《川黔两省各县保甲方案》,1939年颁布《县各级组织纲要》均对战时保甲制度有具体规定。
 保甲制的基本形式是10进位制(10户为甲,10甲为保,10保以上为乡镇)。以后鉴于各地地理、交通、经济情况各异,在实行“新县制”时采取了有弹性的办法,规定“甲之编制以十户为原则,不得少于六户,多于十五户”,“保之编制以十甲为原则,不得少于六甲,多于十五甲”,“乡(镇)之划分以十保为原则,不得少于六保,多于十五保”。保设保办公处,有正副保长及民政、警卫、经济、文化干事各一人,保长兼任保国民兵队队长和保国民学校校长,与乡(镇)长一样,亦实行政、军、文“三位一体”,保长通常由当地地主、土豪、顽劣担任。国民党对保甲长人选极为重视,竭力通过保甲长牢牢控制民众,“使每一保甲长均能兼政治警察之任务”。
  保甲制的实质是通过联保连坐法将全国变成大囚笼。联保就是各户之间联合作保,共具保结,互相担保不做通共之事;连坐就是1家有“罪”,9家举发,若不举发,10家连带坐罪。国民政府内政部曾专门发布过一份连坐暂行办法,其主要内容是:出具连坐切结时,由户长签名盖章或匣押,一式两份,正结存县,副结存区。各户如发现另户为“匪”、通“匪”、窝“匪”等情,应立即报告,如隐匿不报,便以“庇护罪”或“纵匪罪”论处。内政部一名长期从事编查户口的官员谈到为什么要采用联保连坐法时说:以往,政府用悬赏来奖励检举者,但赏金的代价往往不能抵偿因受“匪方”报复所受的损失。实行联保连坐法以后,便起到拘束民众的作用,使其“畏法而不畏匪”。抗战发生后,国民政府在《整理川黔商省各县保甲方案》中修正了上述具给的做法,改为不具结而连坐。即各户不必签名具结,但如发生甲内居民有通“匪”、为“匪”等情,一经审判机关查明,对同甲各户立即予以连坐处分。在该法的说明中提出上述变动的理由是:同甲各户因贫官不同往往不愿联保具结;而愿意联保具结的各户则往往素来关系密切,某户如有非法行为,同结者必不肯告发,“故不如使同甲各户共负联保连坐之责,不另具切结,只须于各户门牌内加以说明”。
  保甲制度实行“管、教、养、卫”并重原则,使保甲制既服务于“自治”,亦有利于所谓自卫。“管、教、养、卫”是蒋介石提出的。
 1934年2月5日在浙江省政府纪念周上,蒋介石提出了“教、养、卫”三字。1936年5月16日和1937年7月在庐山军官训练团,他又增加了“管”字。“管、教、养、卫”分别表示了管理、教育、经济、军事四方面内容。陈立夫在《地方建设问题》(1941年4月)中解释说“管”即自治治事,“教”即自信信道,“养”即自养养人,“卫”即自卫卫国。但蒋介石解释得更明白,他说推行保甲,目的是为军事化服务,“军事化是我们今后要推行自治实行主义根本精神所在”,“军队组织就是人类一切组织的最高范型,而一切的社会组织,可以说都渊源于军”。
  国民党当局虽对保甲制寄望极大,而保甲制的推行却收效甚少,其原因是“一般公正人士多不愿担任保甲长,一般不肖之徒又多以保甲长有利可图,百般钻营”,“正人不出,自然只有坏人的世界,良好的制度也就变成剥削人民的工具,因此民众怨声载道”。这是国民党人士自己作出的评价。

         社,地主也。《春秋傅》:共工之子位社神。《周礼》:二五家为社,各树其土所宜之木。----《说文》

 先秦时初指土地神,亦指祭祀土地神的场所,后代逐渐演变为地方基层组织或民间团体。
    先秦  古人以土地滋育万物,是人类生存的基础,所以普遍立社祭祀。社是祭祀的场所,同时也是公众聚会的地方。据《尚书·甘誓》,夏代对于战争中违命的人即在社施行惩罚。甲骨文多见祭祀殷王于社祈年求雨的记录。《诗经》中也有西周时用粮食、牺牲祭社祈求甘雨和丰收的篇章。春秋时代遇到日食、水灾亦祭祀于社,战争中俘获敌国君主也曾用作祭社的牺牲;发生重大事变还要结盟于社,社更成为公众活动的中心,盛大的社祀往往会吸引邻国君主专程前往参观。史籍中还出现"共工氏有子曰句龙,为后土,……后土为社","禹劳天下而死为社"等说法,把土地神指实为某个帝王,当属后起的传说。除国都外,民众聚居的城邑也往往有社,《左传》中就有民间妇女在乡村之社结盟的记载,据说大约二十五家即置一社,可见基层居民点也都要立社。这样,社遂具有了地方基层组织的性质。《左传》记载,鲁昭公流亡至齐,齐景公宣称准备将邻近鲁国的土地"千社"奉献给他。鲁定公时,齐景公又曾给卫国土地"书社五百"。战国时代有的文献甚至说汤武征诛时就以书社赏赐有功士大夫,还谈到楚王、越王打算以书社数百赏赐孔子、墨子等,虽不就是古代史实,却反映了春秋战国之际社已成为地方基层单位,大约同邑、里相当。
 汉  汉代中央、郡国、县、乡、里各级行政机构都立有社。乡以上的社由政府设置,官府致祭。里社则由居民自己组织祭祀,即以里名为社名,称某某里社,里的全体居民不论贫富都参加。每年春二月、秋八月上旬的戊日举行社祭,祭后在社下宴饮行乐,费用由全里居民分摊,有时也采取捐献的办法。除去集体的祭祀外,个人也常向社神祈福、立誓、禳病。领导社事的是里正、父老,里、社在组织上是合一的,社的活动即为里的职司的一部分,并得到封建国家的认可与支持。社祭时的具体执事者称社宰、社祝、祭尊,是宗教巫术者的称谓。社的活动的参加者并没有专门的称呼,反映了当时里、社尚未分离的情况。不过,与先秦相比,汉代里虽普遍立社,但已出现与里有别的"里社"一辞;社神和社祭的地位有所降低;里中居民对社的活动的态度随贫富分化而不一致,已开始带有自由参加的色彩,这些都说明汉代里与社的关系开始出现了分离的迹象,社的活动开始出现了私人化、自愿化的趋向。
 在汉代,里、社分离和社的活动私人化、自愿化趋向的最重要的表征还不在于里社内部的变化,而是在传统的里社之外。当时,出现了其他类型的社。其中有的是按阶级和职业结合,例如居延汉简即有边郡部吏敛钱社会的记载;更多的则是由里中部分居民自己建立的私社。这些社中,有些是为了某种特定目的而结合的,社的职能往往在社名上反映出来。象东汉缑氏县侍廷里居民二十五人组成的"父老"(即单、弹,应是社的别称),其职能即为共同敛钱买田,以其收获供里父老(由的成员轮流充当)的费用;东汉有的地方官为百姓组成的"正弹",其职能则是均摊更役,并募钱雇人充役。此外,尚有"酒单"、"宗单"、"同志单"、"孝子单"等。东汉末年的张鲁农民起义,亦曾以社作为组织形式。
 由上可知,汉代的里社已经下降为主要从事祭祀活动的宗教会社,但仍受到封建政权的控制。而里社之外的私社,私人团体的色彩则比较鲜明,有的还曾遭到地方政府的禁断。
  三国两晋南北朝  汉末三国两晋南北朝,战乱频仍,人口流散,再加上门阀世族占有大量户口,封建国家的户籍制度隳坏,汉代严整的里制已无法维持,里、社合一,全里居民参加的里社制度不免瓦解。从洛阳出土的西晋《当利里社碑》,可以看到当时这种里社虽然仍是地域即同里居民的结合,但已在三个方面与两汉的里社有别:①社与里已分离,单独组织,单独活动,主持社事者不再是里正、父老,而是有专门称谓的社老、社正、社掾、社史;②社已不再是里中全体居民都参加,而是部分居民的结合,参加者已有"社民"这样的专门称呼;③除传统的社祭外,可能还有其他职能。这种改变了的里社,其性质和活动内容已与私社没有多大区别了。
  这时,私社大为发展。有适应门阀世族制度和战乱中举族迁徙或聚保的需要,以宗族地望关系为纽带而结成的"宗社";有按阶级和职业结成的社;最盛行的则是东晋末南北朝时由佛教信徒组成的"邑义"和"法社"。邑义主要流行于黄河流域,一般按村邑或宗族组成,在僧人参加或指导下,结集人众,聚敛财物,从事造像、修寺、建塔、营斋、诵经等活动。其主事者名目繁多,主要有邑主、邑长、邑维那、邑师等。参加者称"邑子"、"邑人"。规模一般为十余人到数十人,有的达数百人甚至千人以上。"法社"兴于南方,侧重讲经、说法、修行,参加者往往是贵族、官僚、士大夫。邑义和法社特别是邑义,实际上是寺院地主和世俗地主借助佛教来统治、剥削群众的组织。随着时间的推移,到隋唐时,邑义和法社在地域和活动内容上的区别逐渐泯没了。
  尽管里、社已经分离,但封建政府出于自己的政治需要,总想借行政力量把社纳入官府控制之下,让里中全体居民参加,使它成为封建地方基层行政机构的辅助组织。梁制:民二十五家为一社,陈因梁旧。隋亦令百姓各自立社,文帝开皇五年(585)又令各州百姓及军人输纳粮食于当社,建立社仓(亦称义仓),由社司掌管,以备饥年赈给。但社仓不久即移归州县管理,所纳粮食变为按户等征取的定额税。到唐太宗时,改为义仓,据地收税,每亩二升,成为正式的国税即地税,完全与社脱离了关系。
  唐、五代  唐一建国,就下诏强调社祭,令民间普遍立社。春秋两次社日仍是民间的盛大节日。里(村)社的职能除去社祭外,还起着基层政权机构的辅助组织的作用,如与村正等一起督催耕作、团保防盗、应官差遣等。里社的首领称社正、社官、社长、录事。社众则因避唐太宗李世民讳,由"社民"改称"社人"。但在唐代文献中,里社的记载不多。
  唐五代私社大盛,通称"社"、"社邑"、"义社"、"义邑"、"邑义"等。许多私社因本身的主要活动或社人成分而有专名,如亲情社、官品社、女人社、坊巷社、法社、香火社、燃灯社等等。这些私社大体有两种类型,一类主要从事佛教活动,与寺院和僧人有密切关系,多数就是依附于寺院和僧团的组织,僧人参加或领导的也不在少数。一类主要从事经济和生活的互助,其中最主要的是营办丧葬。有些社则兼具上述两类社的职能。而传统的社祭,往往仍是这些私社的重要活动内容。此外,还有农民集资买牛的牛社、士兵集资买马的马社及管理灌溉工程的渠社等,种类繁多,名目不一,职能各别。但两晋南北朝时出现的宗社,由于门阀世族制度的衰落,除唐初见诸记载外,已逐渐湮没不彰。
 从唐后期、五代的记载特别是敦煌遗书的记载看,这些遍及城乡的私社,多数虽按地域组成,但多少是部分居民自愿与自由的结合。结社称为"结义"或"合义",人数一般为十余人到数十人。也有不少私社打破了地域界限,由官吏、军人、妇女、工商业者等组成,即按性别、阶级、职业结合。社的首领通常为社长、社官、录事,总称"三官",由社人推举。社人之间的关系是"贵贱一般","如兄如弟"。社的活动开支除临事时由社众缴纳外,还留有若干公共积累,称为"义聚"。社的宗旨、职能及社人的权利义务已非纯依习惯和传统,而是采取社条、社约的形式加以规定,并可由子孙继承。有的规定相当具体详尽,如敦煌私社的营办丧葬,事先由主家按期缴纳一定的财物及请酒办席,临事时,社众出财物、出车舆、出人力操办。投社、退社要申请,由社众决定。不遵社条要处罚,直到驱逐出社。可见,这种私社当时被认为是社人之间从事共同事业、进行互助和教育的组织,已经摆脱了全体村里居民参加、共同活动的农村公社组织形式以及宗法血缘关系的束缚。社邑的这种变化,一方面反映了其自身在历史演进中逐渐成熟,另一方面也是唐五代时期土地买卖和租佃契约关系盛行、商品经济发展、农民对地主的封建人身依附关系削弱、门阀世族制度衰落等社会变化的反映。
  这些私社尽管具有自由组织和自愿参加的性质,并具有经济与生活互助的职能,但实际上,大都在不同形式与不同程度上受到官府、寺院、官僚、军将、地主、富户的控制,为他们提供变相的赋敛和力役,成为封建统治者在经济上、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控制、奴役人民的一种辅助手段,其中尤以从事佛教活动的社为最。
  唐时,私社对封建统治秩序的影响尚不显著,封建政府对之基本上采取放任的态度,只是从营办丧葬奢侈逾制的角度加以限制,并曾一度禁断,另外,则从佛教信仰的角度,一度禁断私社杀生宴集,但条法均不甚严格,也未收到多少实效。   宋  宋代的社极为普遍,以致北方有些村庄径以某某社为村名。由于历史条件的变化,许多社的组织和活动呈现了新的内容。其中最重要的是具备了地方武装组织的职能。
  为了应付战乱环境,唐末五代农村中的地方武装如土团、乡兵、土兵等大量涌现。这些地方武装很自然地利用了社这种现成的组织形式。到了宋代,乡社武装遍处皆是,结社置办兵器,演习武艺,成为农村的普遍现象,这是唐代所未曾有过的。乡社的武装,往往在社祭及其他的迎神赛会活动中作为仪仗进行校阅,不时引起械斗及骚乱;有些社众也不免凭借武装维护自己的权利;一些豪黠亡命之徒甚至组织"没命社"、"霸王社",盗劫纵火,横行乡里。不过,由于乡社武装多半掌握在地主土豪手里,尽管有时破坏封建社会秩序,但其主要作用乃是巡警守隘,防盗缉贼,维护封建统治。特别是在南宋初期和中期,在官府的支持与组织下,不少乡社武装在镇压农民起义过程中起了恶劣的作用,其中尤以福建的"忠义巡社"为最。
  在西、北沿边地区,乡社武装除去防缉盗贼外,主要执行着备边保境的职能,其中最著名的是澶渊之盟后在河北兴起的"弓箭社",以及金兵南下时遍及大河南北的"忠义巡社"。这类乡社特别是北方的忠义巡社,在抗击民族压迫的斗争中起了相当大的作用。此外,从唐朝军队中承袭下来的"马社",北宋时也有发展,地域从河东逐步推广到陕西、河北乃至广西;原来只在少数禁兵部队中组织,后来逐渐推及更多的禁兵,乃至厢兵、乡兵部队之中。
  有些乡社还建有社仓以备荒,实际上社仓多由地主富户掌握,成为经济上控制与剥削农民的一种手段。宋代理学盛行,讲学之风大盛,科举制发展,农村中读书的人多了起来,利用乡社进行封建教化受到了地主阶级的重视。其做法:①在社的乡规中具体规定修养道德的要求,定期说教检查;②举办或控制社学,传习孔孟之道,摒弃非圣之书,从而加强了乡社的教育与灌输封建道德伦理的职能。
  宋代商品经济发达,城市繁荣,城市中依行业、职业组成的社大为发展,但市民还没有形成重要的政治力量,而封建政权对城市的控制又较农村严密,因此,城市的社除去迎神赛会和职业性的活动外,很少见有乡社那样的武装组织和活动。
  佛教结社这时也有变化。唐后期以来,修持简易,以念佛为主的净土宗在平民中大为流行,佛教结社的规模有大到千人万人的。净土宗主能见佛相,各种佛越来越多,其中逐渐渗入了许多道教与土俗之神,如上帝、司命、南斗、北斗、山神、水神、城隍、土地等。净土宗及受其影响的一些佛教宗派念佛不仅为往生,也修现世,许多佛教结社从事越来越多的世俗性活动,如修桥补路、赈济贫困、操办丧葬婚嫁等等。到了宋代,许多这样的佛教结社成了各种信仰和迷信的杂烩,被目为"邪教"组织;这些宗教结社的世俗性活动又扩大到规避赋役,参与词讼和进行械斗,因此为官府所禁断。象一些被目为"邪教"的非正宗的佛教教派如白云宗、白莲宗(即白莲教)和被禁的摩尼教,就是利用当时宗教结社的这些特点,团聚信徒,宣传教义,传授"秘法",组织武装,不遵法禁,形成了与官府对立的秘密宗教结社。
  乡社多有武装,又有固定的组织、条规及集体活动包括互助活动,利于组织、团结与发动群众,特别是有些社还是所谓的"邪教"组织,因此农民反抗地主的斗争往往利用社的组织形式,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北宋末南宋初的方腊起义和钟相、杨么起义。
  厉行中央集权而又相当虚弱的两宋政府,极力防止人民拥有武装和地方势力膨胀。因此,宋太祖赵匡胤曾下诏禁止民间结社,但效果不大。此后则着重禁断社有武装与传习"妖教",其条法远较唐代严苛。但出于维护封建统治的需要,除"邪教"结社始终严禁外,也曾在个别时期或部分地区稍为松弛对乡社武装及民间习武的禁令,并企图将乡社武装纳入官办或由官府控制的轨道。其较著者有三次,第一次是王安石变法时及变法后,曾把河北弓箭社纳入保甲系统之内,并把军队马社的办法加以改易,作为保马法中的社马制度推行于北方民间。第二次是南宋初,组织与支持北方的忠义巡社抗击金兵。第三次是南宋时,利用南方乡社武装镇压农民起义。
  元代以社为社会基层组织。其制先行于北方,元灭南宋后推广到江南,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施行。其类型可分为农村与城市两种社制。   ①农村社制。农村立社的本意是劝农。元初,北方经过多年战争,农业生产遭到极大的破坏,田地荒芜,人民饥馑流窜。针对这一情况,元政府在至元七年(1270)二月建司农司,同时颁布农村立社法令。令文的主要内容是:以自然村为基础,原则上五十家立为一社,各种人户均须入社;社设社长,由社众推举年高、通晓农事、家有兼丁的人担任,免除本人杂役,专务督促农业生产;社长监督社众,社众服从社长;每社设义仓和学校;社众之间和社与社之间在生产上互相协助。此外,令文还对兴水利、灭蝗害、栽桑枣、耕种荒闲土地等发展农业生产的具体措施作出规定。因农村的社最早是作为劝农组织建立的,故农村社制又被称为"农桑之制"。
 农村立社对元代前期北方农业生产的恢复起了积极作用。立社后五六年,农业生产就有显著增长。一些农业生产技术通过社的组织得到推广。元政府建立了农桑文册制度,责成社长、胥吏逐户调查登记,依式上报,以使国家每年掌握种植、垦辟、义粮、学校的数字,加强对农业的管理并保证赋税的征收。
 继立社令文之后,元政府还颁布了一些法令,使农村的社又成为行政系统的基层单位。社隶属在乡、都下面,社长除劝农外,尚需负责统计户口、征调赋役、维持治安和处理社内一般诉讼事务。当时乡、都设里正,社长即为里正下属。社长名义上由社众推举,实际上由地方官吏和村社富户指派;担任社长的人多数是中小地主,从而加强了元政府的统治基础。
  世祖以后,社制逐渐遭到破坏,义仓和学校往往有名无实,社长常被官府另行差遣,用以搜刮钱财,以致有的官员认为社长于民无益,应当罢去。同时,由于社长服役过多,元政府又有社众犯法社长连坐等规定,在许多地区出现了社长逃亡的现象。尽管矛盾重重,但社的劝农作用并未完全丧失。仁宗延祐三年(1316),元政府通过社的组织推行苗好谦的种桑法。英宗至治三年(1323),畏兀儿族官员燕立帖木儿在西乡县推广棉花种植,也是利用社的组织进行的。直到元亡,社仍然是农村的社会基层组织。
  ②城市社制。城市立社制度也是至元七年颁行的。城市的社设在坊下,如四明(今浙江宁波)录事司治下有社一百三十个,分属四十坊。每社的户数多于农村的社,凡城关居民均须入社。其社长的职责是维护封建法纪和地面治安。
 明清时期,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进一步强化,对民间组织的禁限加严,加以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前代的社的各种职能虽仍分散保留在各种基层社会组织如义仓、义学(社学)、公堂、会馆、团练、乡勇等之中,秘密宗教与帮会的活动也仍然承袭了过去的社的某些组织形式和作法,但多已不再沿用社的名称,社也不再作为一种统一的基层社会组织普遍存在于民间了。

[此帖子已被 ju山东 在 2010-4-9 13:53:03 编辑过]


莫道世事沧桑变,鞠氏家网舞团圆;四面八方欢心聚,千言万语逍遥天。
2010/4/9 13:4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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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我国古代的社会组织单位:保甲和社!
鞠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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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9 23:3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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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我国古代的社会组织单位:保甲和社!
鞠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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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好文章,经典基础资料。


还是喜欢这句:把酒时看剑、焚香夜读书。
2010/4/16 22: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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